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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进项税转出政策

发表时间:2024-08-18 11:45:18 来源:网友投稿

按照现行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一、这里的进项税转出 ,其来实就是"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即"当期免抵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免抵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如:若征税率17%,退税率15%,则2%就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计处理上作为"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一般都是按比例法计算的,现在账实法 税务局基本上不承认,不管你做账多明细.比例法免税进转出 =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度1-11月都是这么计算,到12月时,是用当年全部免税销售额/全年销售收入*全年进项税额-1-11月已转出进项税, 每月转的内和全年计算转的,会有部份差异,全部在容12月调整,一般要求在 申报12月增值税时需要到税务局增值税清税备案.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详情分析:根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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