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个人所得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纳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按照征税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下:
1.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总额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为每月3200元。具体税率为:
(1)月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4)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税率20%;
(5)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税率25%;
(6)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30%;
(7)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35%;
(8)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40%;
(9)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5%.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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