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税收政策
企业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如下:
1、暂免征收情形,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2分档减缴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百分之一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百分之五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百分之一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百分之九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减免、缓缴情形,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若未达标,则应当缴纳保障金。若企业具备要求条件,则可以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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