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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24-08-18 18:10:19 来源:网友投稿

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减免规费的内容: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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