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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发表时间:2024-08-21 17:07:24 来源:网友投稿

(一)“一户”的认定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18周岁或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

3. 父母原则上应与一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认定(1)家庭成员中有失去劳动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起居需要照顾或需要赡养的成员。

(2)分户后会造成孤寡、无依靠的。(二)“一宅”的认定1.1999 年1月 1 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不认定为“多宅”。

2. 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3. 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4. 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我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认定为一宅。

5. 对入驻本乡镇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单体独户和购买农民公寓楼的,应当认定为一宅。(三)其他特殊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是否享有宅基地资格,并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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