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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发表时间:2024-08-21 17:12:42 来源:网友投稿

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 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 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 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其他情形。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明晰“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1.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 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 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5. 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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