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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城市干道的立交控制标高要在( )阶段确定。

发表时间:2024-07-22 14:43:36 来源:网友投稿

铁路和城市干道的立交控制标高要在( )阶段确定。

A 、总体规划

B 、详细规划

C 、修建性详细规划

D 、城市设计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铁路和城市干道的立交控制标高要在总体规划阶段确定。铁路坡度及标高一般不易改变。城市干道能否在保证净空限制高度的情况下通过,必要时也要放大比例尺研究确定。在地形条件限制很严的情况下,有时为了合理的解决标高甚至要局部调整干道系统。

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评价和分析,提出减少和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压力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枢纽,航空、铁路、公路客货站场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二)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50个或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及用地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仓储、工业项目;

(三)城市快速路出入口、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及城市出入口沿线的建设项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

(四)重点建设控制区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重点建设控制区外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五)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交通敏感地段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资质且有交通规划业绩的机构或交通咨询类资质的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同一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确定评价范围与年限;

(三)相关调查和收集的资料;

(四)评价范围内现状;

(五)规划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分析;

(六)项目交通需求预测;

(七)项目新生成交通量的影响程度分析;

(八)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措施;

(九)评价结论与建议。第八条 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应在项目选址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其他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与规划方案设计同步进行。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或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第十条 经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机构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论证结论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配套建设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扩大原有影响范围。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介绍?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内容: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基本概况: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其中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的内容如下: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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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竖向规划主要内容是什么

1、城市用地组成及城市干道网。

2、城市干道交叉点的控制标高,干道的控制纵坡度。

3、城市其他一些主要控制点的控制标高,包括铁路与城市干道的交叉点、防洪堤、桥梁标高。

4、分析地面坡向、分水岭、汇水沟、地面排水走向。还应有文字说明及对土方平衡的初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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