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
下列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
A 、在历史城区以外开辟新区或进行新的建设,是当前协调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B 、历史文化名城可采用新旧并存的城市发展战略,其前提是保持城市文脉的连续性
C 、尽量将历史城区内的人口迁移出去,减少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环境的直接破坏
D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整个城市着眼,而不能单纯保护城市中的几个珍贵文物或几个历史文化街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民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的确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履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土地、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相关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维修与科学研究活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行为。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确定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古代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城镇或近代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和实物遗存;
(二)文物古迹丰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对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三)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独具特色,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等环境要素保存完整。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历史文化建筑集中连片;
(二)街区内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俗遗存和传统民间工艺制作。第八条 历史文化建筑,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二)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三)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和建筑艺术独具特色。历史文化建筑依法确定后,其原权属关系不变。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审查审批前,应当由审查鉴定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文化建筑上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建筑的名称、内容、年代、批准机关、树立标志机关以及实施保护的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刻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普查,发掘历史人文资源,积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经批准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年内组织规划、文物、土地、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规划编制要求,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公布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章 保护内容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十四条 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盛京城保护范围是清时期沈阳城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位于惠工街、联合路、东边城街、南关路、青年大街以内。
满铁附属地保护范围是满铁附属地发展的核心区,东至和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南五马路,北至北七马路。
商埠地保护范围是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
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顺城街、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
慈恩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南至富教巷和般若寺巷、北至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西至大南街。
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至长大铁路、东至和平大街、中山路沿线南北各一个街区以及沈阳站、中山广场周边地区。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东至肇工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街、北至南十西路。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体现西安历史文化的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第三条 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住建、城管、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西安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八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图则。第十一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加强周秦汉唐重大遗址保护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
(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第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四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保护图则需要作局部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十七条 古遗址保护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
依照前款规定迁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上所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