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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台的选址应符合( )的要求。

发表时间:2024-07-22 17:16:10 来源:网友投稿

导航台的选址应符合( )的要求。

A 、飞行程序设计

B 、雷达管制

C 、机场运行标准

D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航向台的详情

飞机场所需的各项通讯、导航设施的统称。

航空通讯 有陆空通讯和平面通讯。

陆空通讯 飞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飞机之间的无线电通讯。主要方式是用无线电话;远距离则用无线电报。

平面通讯 飞机场和飞机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通讯。早期以人工电报为主。现在则有电报、电话、电传打字、传真、图象、通讯、数据传输等多种通讯方式;通讯线路分有线、无线、卫星通讯等。

① 飞机场无线电通讯设施 在城市划定的发讯区修建无线电发讯台,收讯区修建无线电收讯台。无线电中心收发室则建在飞机场航管楼内。发讯台和收讯台、收发室,以及和城市之间都要按照发射机发射功率的大小和数量,保持一定的距离。功率愈大距离要愈远。收、发讯台的天线场地以及邻近地区应为平坦地形,易于排除地面水,收讯台址还应特别注意远离各种可能对无线电电波产生二次辐射的物体(如高压架空线和高大建筑物等)和干扰源(如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20世纪80年代,载波通讯和微波通讯发达的区域,平面通讯一般不再利用短波无线电通讯设备。无线电发讯台主要安装对飞机通讯用的发射设备;也不再单建无线电收讯台,而将无线电收讯台和无线电中心收发室合建在飞机场的航管楼内。

② 飞机场有线通讯设施。有电话通讯和调度通讯。

航空导航 分航路导航和着陆导航。

航路导航 ①中 长波导航台(NDB)。是设在航路上,用以标出所指定航路的无线电近程导航设备。台址应选在平坦、宽阔和不被水淹的地方,并且要远离二次辐射体和干扰源。一般在航路上每隔200~250公里左右设置一座;在山区或某些特殊地区,不宜用NDB导航。

② 全向信标/测距仪台(VOR/DME) 全向信标和测距仪通常合建在一起。全向信标给飞机提供方位信息;测距仪则给飞机示出飞机距测距仪台的直线距离。它对天线场地的要求比较高。在一般情况下,要求以天线中心为中心,半径 300米范围内,场地地形平坦又不被水淹。该台要求对二次辐射体保持一定的距离。台址比中、长波导航台的要求严。在地形特殊的情况下,可选用多普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DVOR/DME),以提高设备的场地适应性。该台的有效作用距离取决于发射机的发射功率和飞机的飞行高度。在飞行高度5700米以上的高空航路上,两台相隔距离大于200公里。

③ 塔康(TACAN)和伏尔塔康 (VORTAC) 塔康是战术导航设备的缩写,它将测量方位和距离合成为一套装置。塔康和全向信标合建,称伏尔塔康。其方位和距离信息,也可供民用飞机的机载全向信标接收机和测距接收设备接收;军用飞机则用塔康接收设备接收。塔康和伏尔塔康台的设置以及台址的选择,和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的要求相同。

④ 罗兰系统(LORAN) 远距导航系统。20世纪 80年代航空上使用的主要是“罗兰-C”。“罗兰-C”系统由一个主台和两个至四个副台组成罗兰台链。“罗兰-C”系统的有效作用距离,在陆上为2000公里,在海面上为3600公里。主台和副台间的距离可达到1400公里。按所定管辖地区的要求,设置主台和副台;并按一般的长波导航台选址要求进行选址。

⑤ 奥米加导航系统(OMEGA)。和“罗兰-C”一样,是一种远程双曲线相位差定位系统。由于选用甚低频波段的10~14千赫工作,作用距离可以很远,两台之间的距离可达9000~10800公里。只要有8个发射台,输出功率为10千瓦,即可覆盖全球。罗兰系统和奥米加导航系统不是一个飞机场的导航设施,而是半个地球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导航设施。

飞机场终端区导航 ①归航台着陆引导设施。飞机接收导航台的无线电信号,进入飞机场区,对准跑道中心线进近着陆,这样的导航台称归航台。归航台建在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距跑道入口的距离为1000米左右的称近距归航台(简称近台);距离为7200米左右的称远距归航台(简称远台)。归航台一般都和指点标台合建。指点标台标出该台与跑道入口的距离。在一个降落方向上,只设置一座归航台的(不论是近台还是远台)称单归航台着陆引导设施;如果有近台和远台,则称双归航台着陆引导设施。归航台的选址要求基本上和航路上导航台相同。由于飞机的速度越来越快,机载设备越来越先进,因此归航台引导着陆在中国飞机场已逐步淘汰。

② 全向信标/测距仪台(VOR/DME) 除可用在航路上作为导航设备外,也可用作机场终端区导航设备。这时该台应设在跑道中心附近,距跑道中心线不少于 150米、距滑行道中心线不少于75米。对周围地形、地物的技术要求,和用作航路导航台时相同。该台也可布置在指定穿云转弯点处,以引导飞机穿云下降。

③ 仪表着陆系统(ILS)。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上通用的着陆引导设备。由航向台(LOC)、下滑台(G/P)、外指点标台(OM)、中指点标台(MM)和内指点标台(IM)组成。航向台向飞机提供航向引导信息;下滑台向飞机提供下滑道引导信息;外、中、内指点标台则分别向飞机提供飞机距跑道入口距离的信息。

仪表着陆系统中,各台台址和跑道间的相互关系如图[飞机场着陆引导设备台站平面布置图(以一个着陆方向为例)] 所示。在下述距离范围内,按技术要求选定。航向台设在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距跑道终端约 200~900米,具体位置取决于天线阵前方的场地,天线阵的安装高度和天线所发射的场型。下滑台设在跑道的任一侧。距跑道中心线120~200米 距跑道入口约300~450米,具体位置取决于下滑天线前方场地的坡度、场地前方障碍物的高度和下滑角的大小。外、中、内指点标台均设在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外台距跑道入口7200±300米;中台1050±150米内台300~450米。在指点标台安装有困难的地方,可在飞机场内下滑台处安装精密测距仪,用以起到相当于指点标台的作用。仪表着陆系统中各台的修建,除了确定各台的位置外,尚须根据各台所发射的场型分别定出各台天线场地的大小和对周围地形、地物的技术要求。航向台和下滑台的技术要求比较严格,地形要平坦,不被水淹,坡度不大于1%;要防止和避开二次辐射体的干扰;对架空线路、道路、车辆、飞机、栅栏、金属和非金属物体等都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仪表着陆系统的运用性能分为三类:Ⅰ类引导飞机下降到60米的决断高度,并在跑道视程不少于800米的条件下,成功地进行进近;Ⅱ类引导飞机下降到30米的决断高度,并在跑道视程不少于400米的条件下,成功地进行进近;Ⅲ类又分Ⅲ类A、Ⅲ类B和Ⅲ类C。Ⅲ类A没有决断高度的限制,在跑道视程不少于200米的条件下,在着陆的最后阶段,借助外部目视设施,降落在跑道上,并沿跑道滑行。Ⅲ类B与Ⅲ类A同,但跑道视程为不少于50米,不带外部目视设施引导飞机到跑道;之后借助外部目视设施在跑道上滑行。Ⅲ类C没有决断高度的限制,不借助外部目视设施引导飞机至跑道和在滑行道滑行。

④ 地面指挥引进系统。由飞机场监视雷达(ASR)和精密进近雷达 (PAR)组成。没有飞机场监视雷达则不能称地面指挥引进系统,只能称精密进近雷达(也称着陆雷达)。

(a)着陆雷达 在复杂气象条件下引导飞机着陆的辅助设备。有效作用距离,在中雨天气时不少于15公里一般天气不少于35公里。作用范围:水平面为左右10 垂直面为-1 ~8 。在着陆雷达有效区域的飞机,根据飞机回波偏离雷达显示器上理想航向线和下滑线的相对位置以及飞机到着陆点的距离,用无线电话指挥飞机下降到决断高度,然后驾驶员用目视着陆。着陆雷达的布置,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跑道足够长,在一条跑道两个降落方向上都可使用同一设备。其位置一般定在跑道的中间、距跑道中心线120~185米。

(b)飞机场监视雷达。用来辨别 监视和调配飞机场场区飞行动态。其位置与航管楼距离不要超过设备电缆所允许的长度(一般不超过2000米),设在开阔和不被水淹地方,应保证视界遮蔽仰角不得大于0.5 。对别的雷达设备、测距仪和全向标台等应分别保持一定距离。

⑤ 微波着陆系统。由方位引导 仰角引导和拉平仰角引导等设备所组成。方位引导是在水平面上可在跑道中心线每边20 ~60 区域内提供任意要求的航道,仰角引导是在垂直面上可以提供许多下滑道 (如从1 ~15 ),拉平仰角引导基本原理与仰角引导相同,但所发射的是更窄 更薄的波瓣,以便为拉平阶段的飞机提供精确的仰角引导信息,该系统具有提供精密测距信息的能力。微波着陆系统工作在微波波段,空间扫描的波瓣主要依靠天波来形成,受地形和地物的影响较小,因此具有仪表着陆系统无法比拟的高精度、高稳定性、易架设、易调整等优点。

随着电子计算技术、各类导航设施和传输手段的提高、发展而成为自动化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路系统把以前人工获取和处理信息的方法,改变为自动化设施 装有应答机的飞机提供连续的高度和标记信息,全部信息输入计算装置进行处理,及时修正飞行数据,并以自动目标跟踪的字母数字形式显示在雷达显示器上,将能做到复杂交通的自动预示和预先规划交通流量。在航站区自动雷达航站系统(ARTS)提供一次雷达目标和信息雷达目标两者的自动跟踪,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每架飞机的字母数字信息。自动化系统能更快速、更精确地进行空中和航站管制。(见彩图[甚高频全向信标台——无线电导航设备之一(厦门航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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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的基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 机场场址

第五条 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 机场设施

第一节 飞行场地

第七条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 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 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 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 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 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 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 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 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三节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 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四章 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第二十九条 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GNSS控制网选址应满足哪些观测要求

你好:这个问题一般教材或资料里边会罗列很多条,对其归纳总结为如下几点:

1.要考虑卫星截止高度角;

2、要考虑多路径误差、周跳,这条一般与第一条混在一起,不易辨别;

3、要考虑电磁干扰,比如高压输电线、微波站和电视转播站等;

4、要考虑地质构造和动态车流人流,避开断层和动态震动等地区;

5、要考虑与常规仪器,比如水准仪、全站仪等的联测问题,避开他们的短板;

6、要考虑观测方便和点位易于保存等,如果采用标准RTK观测,还要考虑基准站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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