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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 )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本质。

发表时间:2024-07-22 19:26:55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选项中( )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本质。

A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B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C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D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是() A 先诉抗辩权 B 永久的抗辩权 C 一时的抗辩权 D 约定的抗辩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抗辩权的性质有两种:对抗对方请求权和否认对方请求权。对抗对方请求权是指对方有请求权,只是已方有法定理由使对方不能行使,己方通过行使抗辩权,并不能使债的关系消灭。否认对方请求权是指对方无请求权,已方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使债的关系消灭。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何种性质之抗辩?是对抗对方请求权,还是否认对方请求权?仅就《合同法》66条条文本身而言,难以得出恰当结论。大陆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学理上存在二种学说:

一是“以请求自己提出给付为对于相对人请求给付之要件,从而对于未有提出之请求,相对人得否定其请求权,主张其请求权不存在。”[2]二是“不以请求人给付之提出为请求对待给付之要件,然相对人于请求人提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2]换言释之,第一种学说指双务合同中有同时履约义务的一方在已经履约或提出履约要求时才可向另一方请求作出相应的履约行为,否则,另一方可否定其权利的存在,从而主张请求权不存在,即“否定对方请求权。”第二种学说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即使没有履约或未提出履约要求,另一方的履约义务依然存在,但另一方有拒绝履约的权利,其为“真正之抗辩权”[2]即“对抗对方请求权”或“拒绝履行合同之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至少可有二种解释:(一)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二)为自己享有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本人支持后一种解释。理由是:

(1)、该抗辩权性质上属“停止的或延期的抗辩权而非否定或永久的抗辩权。”[2] “停止”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存于暂停状态,但并不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延期”是指待对方作出履约行为时已方才履行相应义务,并非永恒地不履约。

(2)、 依“意思自治”民法基本理论和自由处分基本原则,法律允许民事权利人抛弃自己的权利,当有同时履约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约,而另一方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仍然向对方履约且对方受领的,此受领行为是否有法理依据?按大陆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性质的二种理解,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依第一种“否认请求权”说,则受领行为因无请求权为法理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第二种“对抗请求权”说揭示的“另一方履约义务依然存在,但另一方有拒绝履约的权利”之内涵,则对方的受领行为有请求权为法理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按第一种解释,对方明明是“依约”受领给付,却被认定为缺乏法理依据,理论与实践互相矛盾,同时也显然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悖,因而该学说不足取。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而非否定。

违约在先的问题

象你说的有3种情况,详细跟你说说,供你参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股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李人互负仅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侦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只有通过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来对抗对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个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另一个合同。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只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辩权的基本条件。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攀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出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当对方履行或提出展行时,应当恢复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先屐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债务应基于同一合同。

2.履行彼务有先后顺序

债务屐行的顺序可能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基于当事人约定。如果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股行抗辩权。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适当、全面地履行俄务,则后履行一方就没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应当依约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双方侦务应基于同一合同。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如果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则只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只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俊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愤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屐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俊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可能严重危及履行顺序在先当事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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