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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43: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情形中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是( )。

A 、共同抬高投标报价

B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

C 、行贿评标专家谋取高分

D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下列投标行为中,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有(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E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

投标人骗取中标的方式有哪些?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投标人没有承担招阿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不具备国家要求的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从事该招标项目的资质投标人曾因违法行为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违法行为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等。《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如果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没有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名义投标以骗取中标的,即属违法。

(2)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除以他人名义投标以骗取中标外,投标人还可能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弄虚作假等。《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即属违法。当然此处所说的“其他方式”并不仅限于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况,而应包含一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行为。

如何处理骗取中标的行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吗

项目履行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骗取中标行为还是哪种呢

第一种情况是是还没履行情况下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初稿)对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订为第三十九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二种情况是履行中发现的

比如某工程已经快完工了,却发现承包人是通过伪造业绩骗取中标的,该如何处理?该事件涉及到几个法律关系,需要逐个解答。

一、合同效力

因该承包人属于通过伪造业绩骗取中标,因此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法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82条、《合同法》第51条。

二、骗取中标的行政责任

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至三 年;

4、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骗取中标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投标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另外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骗取中标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在本案中招标人可能会有何种损失呢?比如说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与骗取中标的合同价相差500万,则从某种程序上讲,招标人间接损失500万元。

四、骗取中标的刑事责任

如果骗取中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合同价款结算

合同价款结算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施工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予以验收,对质量验收存在争议的,依照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处理。

2、合同无效,不影响 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价款支付

法理:如果发包人不如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

3、承包人的利润应当予以没收或收缴

法理:承包人的利润属于不得当利,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或者由法院收缴。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仅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由法院收缴,

A:承包人非法转包、

B: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一规定只是特别强调了在发生上述三种无效合同情形时,应当适用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并没有也不应该排除其他无效情形适用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既要对承包人劳务、建材等投入给予合理补偿,同时也不能使其因签订无效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

六、未完工工程的处理

合同无效了但项目还未完工,对于未完工工程,发包人该如何办呢?

对于该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

理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体现了两个原则:

一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二是“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合同签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要求相互返还的规定也正是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返还财产的目的就是使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折价补偿是在合同已经履行,不能适用返还财产规定时的替代方法。折价补偿的本意仍然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尽可能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而不是为了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种意见:继续履行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继续履行有利于减少争议,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

对于合同无效,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骗取中标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不应当再继续履行。因不再履行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向骗取中标的施工单位索赔。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骗取中标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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