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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名下有车可以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0:11:15 来源:网友投稿

1、对于承租了公租房且名下又有车的行为没有相关规定制度。但是对于承租后购买了较高价格车辆的家庭,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承租时的相关手续进行重新核查。如发现其在申请公租房时有隐瞒资产收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收回住房。

2、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租赁期内遵守《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营单位将入户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承租家庭在通知书上填写续租意见进行续租申请,续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两年。

3、申请公租房的条件限制,各个地方的政策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已经修改政策,放宽限制,允许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一家人名下允许有1辆价值在10万元上下的私家车,而有些地方依然不允许,没放宽。

4、具体请你咨询申请地的行政审批中心,了解政策,对照自己的条件,是否满足,以及查询公租房供求状况。若满足就请今早打报告申请吧。感谢您的提问,祝您生活愉快!祝您早日住上心仪的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的手续

一、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二、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XX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名下有汽车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以重庆为例名下有汽车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为:

1、年满18周岁。

2、在重庆市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

3、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二、公租房申请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申请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以上申请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标准申请)

扩展资料: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请问名下有车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名下有车可以申请公租房,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这个限制。公租房主要在乎的是申请人有没有房产,而且尤其指在申请公租房的当地有没有房产,少数地区申请公租房有家庭存款金额等额外限制。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本地乡镇常住户籍家庭的申领人向户籍地址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领,经初审、公示,户籍地址地大街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所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公示。无本地常住户籍但在本地有安稳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领程序,申领人向工作单位地址地社区提出申领,经初审、公示,单位地址地大街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所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公示。

名下有车可以申请公租房吗,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所以只要您满足公租房规定的条件,即使有车,也是不影响您申请公租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金华市住房保障专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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