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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实现了“革命性”超越

发表时间:2024-07-23 02:01:38 来源:网友投稿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次预算法的修改实现了'革命性'超越。 参与预算法修改过程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剑文说此次修改,从理念上、立法宗旨上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超越。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 龙头法 ,修法将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大幕,从而为国家走向法治化建设道路奠定了一块坚实的基石。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也表示,法律的修改,匡正了立法的宗旨,明确了法律的本质和定位,使得预算法由过去 政府管理的法 ,变成了 规范政府的法 。

体现了纳税人的意志

近来修订预算法受到专家学者和全社会持续关注,热议不断。刘剑文表示这说明,纳税人意识越来越强烈,意味着社会意识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他表示现代预算制度应有的标志之一,就是推动公众的参与、表达与沟通,将外在的社会过程内化和接纳为预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刘剑文说这不仅符合 参与式民主 、 协商式民主 的新理念,而且也是公共财政、公共预算的应有之义,由此,可以促进预算真正地反映民意、彰显民情、汲取民智、体现民益,可以提高社会层面上对预算、公权力的自愿认同和普遍接受,亦可以保障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与政府财政权力的协调、平衡,推进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

在刘剑文看来,个人要想对预算决策施加影响和监督,前提是公民依宪享有知情权,反过来说就要求政府在各个阶段将预算信息以方便获知的传播形式公之于众,形成阳光、透明的信息公开格局。

为了保障百姓对预算的知情权,此次预算法修改对全过程公开、全面公开和可操作性公开作出了规定,确立了预决算公开的制度框架。

刘剑文认为预算信息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当力争成为政务公开进程中的 先驱者 ,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并为以后的税制改革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人民掌管 钱袋子 成为可能

预算是一个国家的账本,预算法则是以法的形式来规范 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 。要实现由人民掌管 钱袋子 ,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和限制一些部门的权力。预算法修订历程的艰辛,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改革道路的曲折。

对此刘剑文表示, 钱的背后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他说和1994年强调政府调控的宗旨不同,这次修法体现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对政府财权的限制,体现了在财权上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新预算法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让人大和纳税人进行监督,注重优化配置预算权力、预算利益,实现政府、人大、公民等主体的衡平布局和合理定位,从而更好地促进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乃至国家发展道路的新突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教授也表示,强化人大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使人民的权力。他说预算法修改的初衷,是要加强社会各界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批力度,更大程度地保证公共资金的有效和公平使用。预算改革的关键点也正是要保障预算资金的使用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愿望,要用法律形式明确人大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

政府由 管理型 向 法治型 转型

刘剑文说这次预算法修改,有利于推动政府由 管理型 向 法治型 转型。

首先新预算法健全了政府的债务管理制度。新法对政府举债的条件、性质、规模、管理方式、用途、还款保证以及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追究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法律对政府债务,尤其是地方债务进行了规范,使多年来议论最多的地方债务摆到台面上。这对于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具有重要作用,也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刘剑文说。

风险评估、重点检查、预警、责任追究等程序,一道一道防火墙让地方政府发债行为变得可控。依法适度举债,并纳入预算管理,促使地方政府规范行为。 他说。

其次法律上确定了预算的全口径概念。他说现行的预算法编制范围并未涵盖全部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大量的非税收入以各种名目游离于预算案之外,脱离了人大的监管。而且预算的科目门类也不够细化和科学,难以从中通览和掌握真实的宏观运行情况,也不足以更为准确地了解财政收支的细微内容,这无疑对人大的审查和监督工作造成了障碍。

新预算法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

刘剑文说这些条款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等方面有着长足、可操作性的进步,为治理政府 小金库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认为,新预算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将建立起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 特别是明确每一本预算的编制原则,说明我国将逐步增强立法主导性、加强立法监督,推进各类预算的规范编制,约束过于宽泛的行政权。

论述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内容及影响

我国《预算法》的产生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分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确立分税制改革的法律依据,199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在财政法律体系中,《预算法》处于核心法和骨干法的地位;预算法实行以来在财政法律约束、财政分配、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订草案》要求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确立了省一级地方政府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与三审稿相比扩大了发债的预算范围,即不仅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也可以举债),地方政府要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要求预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全面公开,并要求政府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对其举债情况做出说明。 尽管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的一系列预算制度将对财政体制改革产生一定影响,将推进建立符合财政经济发展的分税制制度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体制;《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了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法律依据,明年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可能将全面放开。建立了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将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加可控。长期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会逐步替代用于公益性项目的部分城投债,但近期内由于地方政府发债规模有限,对城投债的影响不大。

新预算法修订在哪些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

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预算法修改,颁布有什么意义

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行,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里程碑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用什么角度来看新预算法的意义 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局角度横向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设立了单独的一章进行了阐述,并首次将“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可见财税体制改革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性。《决定》分1

7.1

8.19三节从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事权和支出责任,指明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其中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在第一位的,楼部长在回答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时也指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因此从宏观上看,新预算法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是突破口,而财税体制改革又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先行军。

新预算法的颁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重新修订,更意味着吹响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冲锋号,意味着我们已经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之中。站在历史进程的角度纵向看。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财政体制主要经历了四段时期三次变革,即:计划经济时期的统收统支制度,78年改革开放到94年期间的大包干制度,94年分税制改革至当下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新预算法颁布后的新时期。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如果说94年的分税制保证了我国20年的高速发展,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基础,那么现在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就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阶段,新预算法的颁布和执行的意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一些条款的修改,一些内容的增加,而是财政体制和财政理念的一种变革,是中国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时期的一种必然要求。若干年后回过头来看,新预算法的颁布必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

二.怎么理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新预算法的第一条指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内容丰富,亮点很多,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这8个字,实际是新预算法最显著特征的集中表述,具有丰富的内涵。“全面”体现在:

一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没有了预算外资金的提法。

二是原先不属于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及或有债务,也要通过政府债券的形式,逐步纳入到预算监管的范围内,做到预算管理无死角。三是实现四本预算制度,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都纳入到全口径预算中来;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调整机制,更加全面的体现了预算的周期性、波动性和长期属性。“规范”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支出都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不得支出,强化预算的硬约束,防止原先财政支出的随意性和开口子;预算的编制、执行,都要按规定的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体现预算的严谨性、统一性、规范性。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明确的处罚条款,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的责任,保证预算法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公开透明”体现在:除开涉密的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政府以及部门,都要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并且老百姓关心的三公经费、民生支出、政府采购等重要事项,都要公开并进行说明,从而实现透明预算,阳光预算。因此新预算法,通过“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来概括最重要的特征,是十分精确到位的。

三.新预算法与专员办工作的联系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专员办的工作重心通过财预352号文件,已经转移并嵌入到财政主体工作之中,实际就是嵌入预算管理的主体工作之中。专员办的业务,过去侧重于事后监督,而现在是全面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过程之中。

对于专员办监督检查处来说虽然是保留的唯一对口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处室,但这并不和服务于预算管理工作相矛盾,相反,监督检查工作应该和预算管理是一个整体,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预算管理的职能主要涵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而监督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重要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寓于预、决算编制之中,看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规,是否复合既定程序,也可以体现在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之中,比如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的绩效,执行的合规性,当然监督检查还可以用于发现违反预算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总之新预算法和财预352号文,赋予了专员办更大的一个舞台,而监督检查工作,在这个大舞台上,大有可为。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扩展资料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

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新预算法若能出台会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产生怎样的影响?

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预算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14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了《预算法》,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史政文认为,新预算法明确要求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在法律层面上的预算外资金将被彻底终结。告别实施了20年的旧预算法,新预算法正式实施。新预算法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要 "建立完整、全面、以人为本的预算制度,保障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将在新预算法的基础上推进地方财政的改革。原预算法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制定的,于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预算法在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中国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预算法已难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存在着预算内容不完善、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预算执行不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等问题。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评论,如果哪里有不对的地方,大家也可以多多和我互动交流,如果大家喜欢作者,大家也可以关注我哦,您的点赞是对我最大的帮助,谢谢大家了。

《预算法》修订为什么重要

政府国计民生的资金来源均主要来自预算,预算或许是现代政治最重要的政治程序;预算的制定、分配以及制定的过程,其实也是政府经济权力分配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预算资金来源自财政收入,这意味着主要来自公众各类税费,这一权力的经济来源实际上来自公共空间,公众与政府之间实际是一种委托代理集资;因此公众获得权利,以《预算法》来对政府收支进行监督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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