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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结算审计的区别及特点

发表时间:2024-07-23 02:11:15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诉讼的话,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完成。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1、资料收集阶段

该阶段中通常要做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单位接收司法机关委托、了解案卷情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确认等。这个阶段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为对项目具体设计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面熟比较含糊和笼统。司法鉴定单位拿到委托函后,应该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要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进行细化的描述。

(2)资料的收集

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两点:

(A)第一点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通常我们在进行工程审价时,资料是施工方或业主方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适当补充资料。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我们的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处获得的,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在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也请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我们。未经过司法机关转交的资料,通常情况下也应由当事人其他几方对该资料进行确认做好笔录后,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这是和审价项目最大的区别。

(B)在资料收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另外一点就是我们部队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如果出现双方对某一资料的真伪、正确程度提出异议,请双方在司法机关处争辩,我们根据司法机关的结论出具报告,而不要掺杂在双方的焦点中对资料轻易地下结论。如果最终都无法对资料达成一致意见,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意见出具多个结论,还是要交给司法机关去判决。这个操作不是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而是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单位,不是证据真伪鉴别的司法鉴定单位,只需要对工程造价做出鉴定,无权对证据的真伪作鉴定。

2、项目内部实施阶段

在项目的内部实施阶段,类似于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率的计取、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基本和常规的工程审价项目类似的部分,本文中不再作重复的描述,仅对司法鉴定项目操作中的特殊几点进行说明。

(1)授权委托书的办理

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是司法鉴定区别于工程审价的地方。通常我们在开始司法鉴定正式工作前,会请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来确定参与项目过程的人员,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只接待当事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人员参与司法鉴定工作,而且指定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每次谈判时到场并对己方的意见进行签认。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司法鉴定项目操作的有效性,同时也保证了较好的司法鉴定秩序和鉴定时效。

(2)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的计算是工程造价中工作量非常大的一块内容,在司法鉴定项目中也是如此。通常由于设计图纸及建筑物实体的存在,对工程量的确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只要认真进行计量,在这个环节不会有太大的争执。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当事人几方共同核对工程量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对于确认的量均应有相应的签认手续。常见的做法是在工程量计算书上由几方均签字后复印发放,各自保存。

(3)材料价格的确定

对于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价格的确定是司法鉴定项目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异常繁多,市场上对于通常材料,即便是同品牌同型号的都可能存在较大的价差,更遑论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购买材料的发票、供货合同等,一般双方对某种材料价格认可,达成一致意见后计入工程总价中。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双方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则对于材料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时候对于材料的判定就非常重要。根据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我们将材料价格的确定情况粗分为以下几种。

(A)对于材料价格计取有约定的情况,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是指双方无异议,或者即便有异议,也能明确确定的价格。

(B)对于材料价格计取有可供参考依据的情况,在材料价格的计取中,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占了大多数。这种材料价格当事人某方通常会有材料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但是这种资料很可能不被当事人另外一方所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结合实际市场情况作一个判断,这种判断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不是判断发票是不是真的、购货合同是不是伪造的等等,而是基于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的历史数据、经验数据储备,判断在当初的时点该材料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C)没有任何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情况,对于某些材料价格,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提供价格的时候,双方由于立场不同,对材料价格的确定也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致,这个时候作为司法鉴定人来说对于这种情况操作反而简单。由于双方都无法提供依据,司法鉴定人只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自行确定材料价格,计入司法鉴定报告即可。

(4)工程费率的确定

工程费率的确定通常情况下都比较简单,但是由于费率的确定对造价的影响非常大,当事人都会在费率上尽力为自己一方争取。一般说来确定费率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文件规定、双方的合同约定、投标文件的费率计取等,在这点上司法鉴定与工程审价没有太大的区别。

(5)工程变更、签证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而在事后如果追溯现场情况则比较困难。在处理这种变更和签证的时候,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参照变更和签证的内容,采信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意见。对于实在无法追溯的签证,例如签证土方外运的数量等,通常情况下根据双方不同依据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如双方意见分歧非常大,可以分别根据双方提供的的依据计算变更和签证的相应造价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时的依据。

3、项目谈判阶段

项目内部实施完成后,就进入项目谈判阶段,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对工程中分歧的详细描述、对初稿的意见和异议,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和解决。

(1)项目三方会商制度

项目的操作一般都是业主方、施工方、咨询方三方进行会谈,因为很多时候对工作量等具体事宜是和施工单位接触较多,有些业主也很少或不参与这一过程。但是在操作司法鉴定项目的时候,必须坚持三方会商制度,因为缺掉任何一方所进行的工作可能都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2)会商纪要制度

常规项目中除非牵涉到很大的、原则性的问题,一般很少作会商纪要。但是司法鉴定项目的会商纪要则会非常多,每次三方会商后都必须对会商的内容进行记录,及时确定相关的会商条款和会商结果,并在会后将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复印几份,各执一份,这样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才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进入报告。

(3)谈判中对异议问题的处理

在整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对于某个问题的争议,双方都有不同的描述和理由,由此可能导致完全不同大的鉴定结果。

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和一般审价项目的操作就有很大的不同点。在工程审价时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一般我们的操作方法是根据我们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谈判能力,对该问题做出一个判断,然后综合几方的异议焦点,说服其他方接受审价的意见,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接近异议双方任一方,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对于该争议问题一定只能是一个审价结果。

而作为司法鉴定项目,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尽量能让几方当事人能认可,能达到一致,如果不能达到一致的话,这个时候的处理方法就完全不一样了。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应分辨双方的分歧点和争议焦点,不参与他们之间的辩论,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发表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双方的表述差距明显,对造价的影响也很大,则根据双方的表述,依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分别对他们的不同表述作出相应的造价结论就可以了。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这种操作方法一方面是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有利于判决。

4、报告出具阶段

在报告的编写阶段,作为司法鉴定报告,除了通常的工程概况、项目造价、编制过程等的描述,还应该对以下几方面增加描述。

(1)对鉴定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的描述

在通常的工程审价报告中,是对工程概况的描述即可。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除了这些描述以外,还应对鉴定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叙述,并对双方争议和解决的思路、方法进行描述,以使报告的使用人司法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和司法机关需要审理判定的部分是不是有区别,是不是处理合适。

(2)对没有异议部分的描述

在司法鉴定中,一定会有当事人几方达成共识的部分,这部分的描述主要是反映几方达成共识部分的最终结果和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范围。这部分的描述相对容易。

(3)对几方存在异议部分的描述

对这一部分的描述,本人认为是司法鉴定报告中最难写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描述的时候,应尽量按照问题所牵涉到的金额的大小进行排序描述,把涉及金额大,双方争议大的放在后面描述,把金额相对低、争议相对少的放在后面描述。而且在描述中,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描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必须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会很有利,也尽量避免了司法鉴定报告的重复补充、修改。

(4)报告的措辞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作为鉴定意见的表述人,在报告中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诸如此类的话语。因为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判决权,我们所做的事情更多的是把当事人几方的不同意见如实表述,但不发表支持某一方的意见。

同样的在整个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要尽量站在一个第三方的角度来叙述问题,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来描述,措辞尽量中性、客观,只表达事实,不作猜测。

(5)报告的签发人

作为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除了在本文开头说明的要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以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司法鉴定报告的出具需要至少两个签章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庭审及质证阶段

司法鉴定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的重要一点在于庭审及法庭质证阶段。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应被当事人几方认可,并允许当事人对所出具的报告发表必要的意见。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建筑物的唯一性和建造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受到过程中事件变化的影响较大。在庭审和质证的阶段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和新的意思表达,如果原司法鉴定报告未包含次部分的内容则可能需要出具补充报告,如果涉及需要修改原报告的,则可能要重新出具修改报告。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区别?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是有区别的?对工程造价审计内容:

一.对施工合同的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内容,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处罚等条款,再结合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审计;

二.对工程量的审计: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造价。审减工程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计,首先要熟悉图纸,再根据工作细致程度的需要、时间的要求和审计人力资源情况,结合工程的大小、采用重点核实与抽样核实的审核方法,使之实际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相一致;

三.套用定额的审计对套用定额审计,1)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或砂浆标号等;2)其次要注意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中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等。

材料价格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应根据合同约定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哪些不予调整、哪些应调整的,可以根据施工日记及施工技术材料确定具体的施工期间及各种材料的具体使用情况计价;

五.签证的审计签证审计的合法性、有效性,具体是:

1、)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例如:索赔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2、)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该由甲方承担。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究其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对于此类签证不应按其结算费用,如雨水排水费用、施工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费用等;

3、)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正确属实、单价的采用是否合理,如:对索赔要注意闲置时,机械费不能按机械台班单价乘闲置天数,而只能计算机械闲置损失或租赁费等。对签证的复核审计是一项枯燥、费时、费力的工作,审计时要与现场现场核对对,确保审计价格真实。

六.费用的审计:取费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文件及规定,结合工程相关文件(合同、招标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

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等。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内容:一,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鉴定审计,从审计内容看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建设项目结算过程中一些列内容着手:二,两者的审计工作时点不同; 1)工程造价审计在先;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在后;三,两者监督的对象不同 : 1)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工程造价鉴定审计,是在工程造价审计是核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基础上进行的,他的审计对象是审计局。

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

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3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⑤工程预(结)算书;

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

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4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

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的区别在哪里?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根本就不是同一回事,区别肯定很大的呀,不过还是能概括一些具体的区别,“造价通”网站专业造价人员为你概括出以下几点:

一.依据不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标的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

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四.法律效力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而工程造价审核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

五.目的不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工程造价审核的目的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

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2 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3 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⑤工程预(结)算书;

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2.4 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2.5 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

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2.6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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