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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70亩工业用地

发表时间:2024-07-27 21:52:28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城区内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中转、异地回填、消纳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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