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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的大学要党委

发表时间:2024-07-21 21:34:53 来源:网友投稿

  建国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几经变更。1990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国家颁布了《高等教育法》,又分别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与我国国情相联系的,是历史的选择,是保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要求,同时又是从几十年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中得出来的科学理论。党的十六大指出,一定要准确地把握当代社会前进的脉搏,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使党的工作充满活力。在高等学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领导体制,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涵。中共中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又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什么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一种科学的领导体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是既相区别又相依存的有机统一体。这种统一表现为:管理目标统一,决策思想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工作步调统一;它们的区别在于:集体领导主要是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而言,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党委集体,个人分工负责主要是对集体决策的实施而言,集体决策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的责权范围,由个人负责实施。《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章指出:“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又明确指出:“党委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各种重大问题。”《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阐释与《条例》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学校党委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高等教育法》还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的表述构成了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整体工作;第二,学校党委对学校的各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第三,校长(包括副校长团队)具有对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实施党委的决策并组织日常行政工作,同时校长要向党委负责。根据这个基本框架,可以这样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一,它是一个党委领导行政管理的体制;第二,它是一个党委决策,校长(包括副校长团队)实施的体制;第三,它是一个党委负决策责任,校长负执行责任的体制;第四,它是个党委和行政既分权分工、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的体制;第五,它是一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体制。

  二、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是核心。党委领导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最显著特点。党委是高校全局工作的领导核心。党委在高校的领导核心地位,体现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自的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向校长负责,校长向学校党委负责。党委和校长党委和行政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党委对学校的统一领导,不仅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而且是对学校改革发展全局上的领导,党委负有对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做出决策的重大职责;党委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的领导权,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以及对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党委要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只有这样学校党委才能成为高校全局工作的领导核心。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要起主导作用:一方面,党委要充分行使领导权,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另一方面,党委又要充分调动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支持校长(包括副校长团队)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这里,我补充说明一点: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干部就要有干部的素质,科长就要有科长的能力,处长就要有处长的水平,校级领导则要有更高的境界。对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要求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职务越高,对其素质、能力和水平的要求也就越高。领导班子的每位成员都要有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和协作意识书记和校长要抓方向、出思路、抓大事,方向要正确、理念应先进、工作突重点,不要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忙忙碌碌,更不能不得要领、本末倒置。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唱好岗位主角,演好全局配角;每位成员既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也要关心全局的工作。各条线都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形成合力。比如学科建设需要拔尖人才的支撑,所以分管学科建设的领导要和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又如,教学工作需要设备条件和后勤保障,科研工作与学科建设要加强互动,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要相互配合,等等。一把手应当把副职的成长看作是自己的成绩,把副职的失误看作是自己的失职。正职要善于放权,敢于负责,要多尊重副职,支持副职大胆独立地开展工作,不要把权力都抱得紧紧的,也不能不给必要的条件和资源;副职应该尽心尽力地支持一把手的工作,维护一把手的权威,要善于补台。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包括正职与副职之间,副职与副职之间,不要因为一件工作暂时没有做好,就简单地相互埋怨,但事后一定要反思、总结和改进;要有团队精神,要学会向困难学习、向教训学习;要善于换位思考,多看他人之长,多思自己之短;大事讲党性、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讲友谊,按照“法”、“理”、“情”的顺序处理事情,掌握政策、坚持原则、讲究方式;分管领导既要高度负责,按章办事,又要勇于负责,独当一面;要用有限的条件,创造优良的业绩;工作中不要轻易上交矛盾,应该创造性地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领导干部要有正己、塑人、恕人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力量。)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把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完善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三、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是关键。校长负责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把党委的决议化作具体的行政措施的行为。在权限功能上划分,党委享有决策权,负有重大事项的决策责任;校长享有执行权,对党委决议负有实施的责任。校长对党委负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对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并积极主动参与党委的集体决策。党委一旦做出决议,校长要坚决贯彻执行,并要把执行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和反馈,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自觉维护党委的地位和权威。校长在执行党委决策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决议明显有不科学或者有不切合实际的问题,要及时建议党委重新调整研究,在新的决议做出后按新的决议执行。校长要带头落实党委的决议,要带领副校长及其他行政管理干部和广大教师落实党委的决议;学校党委的决议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总之校长负责的核心问题是对党委负责,校长负责是党委对学校全局工作的领导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落到实处并产生绩效的关键所在。

  四、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治教”是基础。这里讲的“教授”是广义的,包括教授、副教授及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除了首先要发挥党委领导的核心作用、校长负责的关键作用之外,还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教授、专家们在高等学校中的作用。高校管理是一种非常复杂、难度很大、富有职业特点的管理活动,需要懂得高等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的职业管理人员,需要发挥广大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中的学术指导和民主管理作用。在高等学校体制结构这个问题与党委的核心地位、校长的行政负责和教授的学术地位有着内在的联系;这三个方面可以演绎成党委的政治领导、校长的行政管理和教授的学术权威形成的高校管理体制结构;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优化高校的体制结构,发挥最佳的体制功能。离开了“教授治教”,就可能使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失去根基,就可能使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失去学术基础。这里要说明一点,“教授治教”不是“教授治校”,虽然治教是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能等同于、归结于“教授治校”;治校无论在内涵还是在外延上都比治教更为复杂、更为宽泛。“教授治教”不能代替学校党委对高校的统一领导和校长对学校的行政管理,相反只能以党委的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为前提,只能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体制中运行,并在这一体制下发挥作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的主体。高等学校的专家教授对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有着深刻的理解,这是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突出优势;只有充分发挥专家教授的特长,依靠“教授治教”才能完善高校的管理体制,形成合力,按照教育教学的规律办事,从根本上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高等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依法保障教师特别是教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提高教授在高等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提高高校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水平。因此建立健全一个教授依法治教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是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基础和内在要求。

  五、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度建设是保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教”是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三个最基本的方面,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是以制度建设为保证的。如果没有制度作保证,以上三个方面就不能很好地结合,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难以长期地坚持和有效地运行。制度建设必须以民主建设为核心,以此规范和理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各种关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涉及到很多管理方面的规范,比如,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的关系,党委决策与行政实施的关系,书记和校长的关系,领导与行政的关系,等等,规范这些关系的根本途径就是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的决策方式是通过党委会(常委会或全委会)来进行的,而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凡是关系到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在会下做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各种复杂关系,从根本上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制度建设是实现高校管理体制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各种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来实现的。各种管理规章的建设包括干部、人事、教学、科研、学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注重科学划分党委和行政的职责范围,明确界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管理权限,健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程。要严格重大事情的决策程序,严格干部选拔的任免程序,程序一定要合法,一定要公正。要健全专家咨询与指导工作的制度。要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加大透明度,加大监督的力度,健全征求群众意见的制度,健全学校党政领导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经济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稳定事件责任追究和工作中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等。还要健全请示汇报和反馈制度,等等。

通过建立健全和实施这些具体的管理制度,规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各种管理关系,依据规章、按照程序、科学管理、有效运行。制度建设是理顺书记和校长关系的重要保证。党委领导实质上是一种集体领导,是集中党委成员集体智慧的领导。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民主,畅所欲言;在党委实行票决制的时候,学校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班子集体与成员之间关系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在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决策前的酝酿与磋商,特别是书记和校长,要在会前对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和决策的重大议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磋商。凡是没有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并且经过书记、校长酝酿磋商的议题,以及临时动议的议题,不能提交讨论;凡是书记、校长没达到比较一致意见的议题,不提交党委会讨论。除了特殊情况之外,有比较大分歧的重大问题,应暂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研究,等思想比较统一之后,再提交到党委会上讨论。总之制度建设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正常运行并产生绩效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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