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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受领导指示做假账,如何定罪

发表时间:2024-07-18 23:05:25 来源:网友投稿

(1)《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会计做为共犯的贪污数额,而应以600万计。

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受领导安排做了笔假账”,有可能做为从犯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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