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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表时间:2024-05-27 20:45:36 来源:网友投稿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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