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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发表时间:2024-07-08 15:26:42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什么时间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一般你可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不过是实际中,如果你开具了发票,那开具发票当期就要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合同价确认收入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销售商品当天确认收入。请问这是对还是错啊?错误。是下面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小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什么时侯应确认收入小企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话,是在商品、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给采购方作为收入的实现。

因为我国企业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确定销售收入,即以商品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即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的权利为准。 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1)与收入相关的交易行为已经发生或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2)获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已得到取得货币资金的权利。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什么要用发出商品?这与分期收款方式没有关系,凡是发出的商品没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都通过发出商品来确认。这与结算方式没有关系。无论你是用预收款、直接销售方法都一样的。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是以收到货款确认的,但是货物已经发出,又不能放在库存商品帐里,所以就进发出商品帐了

销售商品分期收款借方是什么科目,为什么发出商品了还不能确认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当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己从该销货方转出。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己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络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络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资讯和***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5.相关的己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销售商品分期收款的在产品发出时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能做收入。所以: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3.企业实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答案为:D

税法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缴纳所得税分期收款,按新会计准则,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八,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借:长期应收款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按合同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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