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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发表时间:2024-07-11 06:44:02 来源:网友投稿

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支付了全部租金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汽车使用、购买方式,与普通购车有所不同。汽车融资租赁是“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汽车的使用权,是合法业务。车辆用户指定汽车品牌、型号,由汽车销售平台方用出租的方式将汽车交给用户使用,其间用户支付租金,汽车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平台方。租期届满后用户可以选择退还汽车,或支付剩余价款取得车辆所有权。

融资租赁通常会涉及三方参与,即出卖人(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自出卖人购置租赁物,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才存在真正的融资租赁合同。因而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双方而非三方,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尽管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出卖人,但是出卖人并非融资租赁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包括:

1、有关租赁物的条款。当事人须在合同中订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以及检验方法,也可以指定出卖人。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

3、有关租金条款。包括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有关选择权的条款。租赁期满承租人通常享有选择权:(1)将租赁物件退还出租人;(2)以预定租金续租;(3)以支付残值为代价购买租赁物件。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5、其他条款,例如违约金条款。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此为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对于租赁物应当及时办理融资租赁登记。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负责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交易终止,包括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况。正常终止的原因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非正常终止的原因,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的损毁、灭失,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从而交易终止。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要根据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作出的约定,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置。

当合同约定自动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时,只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签发租赁物产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拥有低价购买租赁物选择权,在承租人支付对价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已经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的,需要办理涂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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