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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有罪论』和『弱者定律』矛盾吗

发表时间:2024-07-11 09:38:17 来源:网友投稿

罪的定义是主观过失。

受害者有罪是指受害者也是行为人,请求有人来害或者互相伤害。明显只是部分特殊的受害者有罪。

弱者定律是在强权体制下,弱者就会被欺负。莫说弱者思想强如哲学家,也会被中国法官欺凌,因为中国法官可以不依法,只要一个人不能推翻整个政权,在中国法院就是弱者。因为在中国法院,没有实权恶势,没有人会平等看你,就像黑车与一些旅游景点消费场所,把每个来客当猪宰。

所以受害者有罪论局限于受害者也是罪恶行为人,弱者定律局限于缺乏平等人权的社会环境。两者相对独立,无必然关联。或者说因为在缺乏平等人权的环境中,形成了害人的风气,人人是受害者,于是人人都想害人,弱者都会被害,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强弱转换后,原先的弱者成为强者同样害人,原先的强者沦为弱者同样被害,一个人掉入墨缸不会被染黑是不可能的,除非是成为哲学家,人间至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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