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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范围

发表时间:2024-07-11 10:58:19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务派遣范围如下:

1、 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 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具体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 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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