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于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办理安置房过户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其中包括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等等,并且,如果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安置房申请首先需要申请登记提交相关资料,之后会有街道办事处完成安置房申请登记工作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辖区进行公示,由市房管局完成安置房申请再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就可以发证了,由当地市房管局统一签发《安置房准购证》扩展资料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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