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包括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两种情形。
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名义借款人什么情况下免责
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责任。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担保人确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人明知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与债权人订立借款合同而仍然担当保证人,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从而保证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信用社担保人不担责的四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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