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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17 02:36:50 来源:网友投稿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是以合同为手段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诈骗,其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的。

首先两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的质量管理秩序,也有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也存在消费者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的,这就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的交易秩序,并且必然侵犯公私财产权。

其次两者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表现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合同诈骗罪则具体表现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存在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仅存在以伪劣产品履行合同的故意,其本身依然存在履行合同的主观愿望。而合同诈骗则完全是以合同作为骗取公私财物的工具,其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主观愿望。[3]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从旧刑法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但由于定位不准,目前正有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兜底性罪名之势。一些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存在着包含的法条竞合关系。[4]实践中,对于一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达5万元以及销售侵权复制品未够一定数额的,大多都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笔者认为这混淆了两罪的界限。并且由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基点要高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用非法经营罪来对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定罪显然不合适。

从非法经营罪的法条表述上看,非法经营行为应当特指无相应资质而从事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的领域的经营活动。所以不应当把两罪混淆起来。如果行为人无相应资质却生产销售了烟、盐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的物品,同时生产销售的又是伪劣烟、盐,则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照想象竞合的原理,从一重罪论处。[5]

对于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依笔者在上文中的建议,完全可以在刑法修改时将数额仅仅作为情节标准。未达一定数额的,原则上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使未达一定数额,也可以构成犯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种产品上使用同种注册商标的行为。实践中许多伪劣产品正是由于假冒了别人的商标才有了销路,因此两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两者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明显不同,因此单纯从概念上区分二者并不困难,关键是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于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却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仅定冒用注册商标罪;对于生产伪劣产品并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则形成冒用注册商标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牵连,从一重罪论处;对于行为人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的,则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想象竞合的原理,从一重罪论处。[6]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

刑法中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中不仅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罪名。显然药品、食品、医疗器材等属于产品,但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认为对生产销售这些产品的行为有必要单独处罚,故而单列成罪,其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构成法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论处。

(本文作者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洛社法庭书记员)

[1]高巍:《经济刑法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157页。

[2]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第173页。

[3]刘明祥:《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68页。

[4]孙国祥、魏昌东:《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第188页。

[5]肖中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办案一本通》,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24页。

[6]张冬霞:《查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实用指南》,2007年一月第一版,第15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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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到: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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