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丢了,如果被别人捡了可以拿去扣分吗
如果遇见到自己的驾驶证在丢失的情况下,且被别人冒用、盗用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记分的,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维权措施:
1、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2、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章)第六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3、携带违章日期以及不在场证明,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证据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九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七条等法律、规章等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交警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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