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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无证经营该怎么处罚

发表时间:2024-07-19 12:21:56 来源:网友投稿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和权力

1、 教育机构基本义务是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 教育机构基本权利是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二、教育机构的分类

1、 各种类型和程度的学校(如普通学校和专业学校)。

2、 学前教育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

3、 校外教育机构(如少年宫、辅导站)。

4、 成人教育机构(函授学院、电视大学、广播大学、成人自学考试站等)。

5、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教育科等)。

6、 教育研究机构。三、无照经营的行为有哪些(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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