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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餐位费举报怎么处罚

发表时间:2024-07-21 04:15:50 来源:网友投稿

收餐位费举报的处罚方式如下:

1、 饭店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哪些

1、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 求偿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 结社权。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7、 受教育权。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

8、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 监督权。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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