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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疏散通道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27 21:04:39 来源:网友投稿

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一、教学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三、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五、汽车库不应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六、修车库不得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七、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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