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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供暖温度不达标应退费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31 00:08:33 来源:网友投稿

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热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未供热天数: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供热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用热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方应当退还用热方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日热费单价=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计费面积);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供热方退还用热方的热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截止时间后的2个月内退还。逾期未退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退费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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