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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法建立的依据

发表时间:2024-08-01 00:39:28 来源:网友投稿

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 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特点在于它涉及国家的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根本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部 门法的依据。我国亦不例外。《宪法》是制定《民法总则》的依据,同时 《宪法》的某些规定直接构成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如,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第9条、第10条等)、对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第12条、第13条等)、自 然人的人身权(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等)、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在理解和处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应区别二者的效 力。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位阶最高的法律,它是其他法律文件的效力 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 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 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 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会议发展要求,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后者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均 来源于前者。在实务中均应注意民事法律规范是否违宪。我国法院并无违宪 审查权,在具体案件操作中,法官应注意适用法律,以妥善解决纠纷案件, 同时又不违背法律规定,起到法院的社会仲裁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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