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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8-02 21:33:5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系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第四条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企业章程;(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机构。第九条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第三章中介机构的经营第十条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三)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者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四)指导、协助服务对象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五)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六)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七)服务对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八)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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