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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事任命条件

发表时间:2024-08-14 14:17:56 来源:网友投稿

1.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2.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

3.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验。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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