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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消防检测的收费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18 16:58:20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行为,促进和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并经成本监审,现重新制定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安徽省消防总队评定并取得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时,可按照本通知核定的《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与委托方在20%下浮幅度内协商收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

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等社会公益性建筑,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按试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复检项目按初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年检时,按试行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实行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为委托人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检测合同,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进行技术检测,并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和收费结算清单。 四、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应持《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明码标价,使用税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此前我省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附件: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试行) --------------------------------是这个吗? 这个附件已经丢失,但是通过百度快照可以看到。我上传到百度文库了,现在正在审核。这个文件的效用“现将皖价服〔2010〕20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到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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