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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发表时间:2024-08-19 12:56:34 来源:网友投稿

对。

开出去的支票上,收款人和金额可以先不写,由接受支票的一方自行填写,当然填写的内容需要告知收款人并经收款人认可。没有填写收款人和金额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或者拿去银行做进账。我是地税的。出票人是必要记载项,没有出票人名称就没有支票,因为支票是出票人开出的,必须有出票人名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扩展资料: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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