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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保证金的最新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22 11:25:55 来源:网友投稿

1、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银行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当在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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