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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10-11 10:41:00 来源:网友投稿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内容如下:“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简单来说这条法律规定了胎儿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但如果胎儿出生后已经死亡,那么他原本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存在了。这意味着如果胎儿在出生前已经死亡,那么他无法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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