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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政的构成要素

发表时间:2024-08-24 02:57:39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法学界认为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1.正当性。

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如改变了审批标准后,就去处罚以前经过批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这就不合情理。 通俗点讲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必须符合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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