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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村集体分红最新政策

发表时间:2024-08-22 09:43:40 来源:网友投稿

办法指出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经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请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扣除股东分红后超过5万元的村。

奖励对象包括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主要时间、精力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其他村干部;不包括驻村第一书记、帮扶干部、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挂职干部和在村任职选调生。享受奖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实绩突出,符合“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为积极稳妥推进奖励工作,原则上每村每年集体经济收益奖励总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其中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扣除股东分红后,在5万元至20万元的,按照超出5万元部分的10%至15%用于奖励;在20万至50万元的,按照超出5万元部分的15%至20%用于奖励;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超出5万元部分的20%用于奖励。具体标准由各村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来源于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所获且近年来未有明显增长的,奖励比例和金额应适当降低。办法还规定要科学分配奖励资金,原则上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的奖励,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其他村干部可统筹考虑“交叉任职”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奖励需遵循资金核算、村级申报、镇(街道)审核、奖励公示、奖金发放、备案管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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