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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解决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4-07-18 01:02:26 来源:网友投稿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临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维护临聘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临聘教师的聘任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临聘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临聘教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临聘教师应按岗位设置聘任。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事业编制”的15%—20%。市、区财政行政部门按编制拔付人员经费,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教师招考的,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奖情况、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聘任学校聘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

第六条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聘教师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任

第七条学校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可以聘任临聘教师。

第八条招聘临聘人员应当主要面向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确因需要而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员的,市属事业单位应经所属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应经区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应聘教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拟聘任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四)取得教师资格证;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品行端正。

第十条聘任临聘教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聘任学校根据工作情况需要聘任临聘教师的,应当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和招聘方案,招考计划和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招考公告的发布和考试的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其中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三)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将名单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临聘教师名单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聘任学校报送临聘教师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聘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条件;

(四)聘任时间;

第十二条符合本市职员选聘政策条件的人员应聘临聘教师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应聘临聘教师,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第十三条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学校教师不足的,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招聘符合职员选聘条件的人员作为临聘教师,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聘任学校应当与聘任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学校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将《深圳市聘任临聘教师情况汇总表》报所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聘任学校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应当使用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合同,且不得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招聘计划规定的条件。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教育、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临聘教师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标准;

(三)聘任学校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临聘教师的工作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聘任学校和临聘教师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由聘任学校根据临聘教师的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合同,一般合同期限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订立完成一定教学任务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依据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聘任学校首次聘任的临聘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任期限内。

第十七条聘任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学校按照招聘计划仍需招聘临聘教师的,聘任合同期满后临聘教师经考核合格以上,且双方愿意续聘的,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签聘任合同。

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临聘教师聘任合同,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到期且需续聘的,应当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临聘教师招聘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第十八条临聘教师在聘任合同期内被聘任学校招聘为职员的,其聘任合同同时终止;临聘教师在聘任合同期内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为职员的,其聘任合同须履行至该学期结束或合同期满方可终止。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聘教师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任学校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临聘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临聘教师根据前款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任学校;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聘任学校。

第二十条临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学校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聘任学校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六)在聘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学校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教师。

第四章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临聘教师的工资,由聘任学校依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量、临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教学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综合情况,与临聘教师协商确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临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年限和岗位等因素制定临聘教师工资调整方案。

第二十三条临聘教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聘任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建立以聘任合同的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临聘教师的考核以聘任合同为依据,根据临聘教师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临聘教师的考核应当有所教学生的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临聘教师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临聘教师聘任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临聘教师在本市教育教学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与聘任学校职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临聘教师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临聘教师履行聘任合同满1学年以上,被聘任为学校职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条临聘教师符合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临聘教师与聘任学校因聘任程序或聘任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聘任的临聘教师,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聘任合同期满后终止,不得续聘。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的雇员编制不能用于聘任临聘教师。

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聘任的雇员从事教学工作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其管理工作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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